论文查重 | 论文文献库 | 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规范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涉及论文抄袭与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不断增多,在出现论文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群体分布中,数 量庞大而又“较为胆大” 的研究生成为学术不端行 为发生的“重灾区”。除了此前报道山东省、吉林省、 安徽省等多所高校硕士论文抄袭事件, 2016 年 5 月 6 日又报道出安徽省某高校一名法律硕士论文涉嫌 抄袭①。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似乎永远是一 个无法完成的方案,究其根源在于研究生培养机制存 在功利性导向及研究生非学术型攻读学位目的取向。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正处在由大国向强国迈进的 战略转型期,提高质量成为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核 心任务。” [1]不断呈现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成为阻 碍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的天敌。传统学术不端的一元 道德性治理因其局限性,难以独自解决问题,兼备道 德性与法律性的规范体系的治理向度便应然而生。
对诸如剽窃、学术交易、低水平重复、未参与 的署名等行为,学界称之为学术不端行为,或有违 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等。无论对此 类行为冠以何种称谓,毫无例外地都是在道德的视 域进行考察、分析并寻求治理良方。
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治理的道德性表现为: ①试 图用有违“学术道德” 概括所呈现出的不端行为问 题。在学界,相对“学术不端” 而言,学者更倾向 于用有违“学术道德” 进行观念表达,其道德性因 其名称而表露无遗。“学术道德是道德范畴中的一种 职业道德,是学术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所应遵循的 道德规范。” [2] ②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呈现出的道德 性。将学术研究应遵循的规范称之为道德规范,将 学术研究中出现的问题称之为有违学术道德行为,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诉求于道德教化。于是就出 现了将学术道德教育归结于德育的论断:“这种教育 根源就是大学德育忽视学术道德教育。” [3]中国科学 院在 2007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 意见》中将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违背科学共同体个 人道德和社会道德行为②。 ③道德补足法律治理学术 不端的局限。学术领域中的一些诸如署名“搭便车” 等问题,超出了法律调整的边界,纯粹依靠学者良 心和公平的道德原则指引,彰显出道德与伦理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必要性。
学术不端及其治理除了呈现出道德性的特点,更 有法律性的品格。有学者将学术道德作了宽泛意义的解 释,涵盖了法律与软法规范的外延。包括较为直接的方 式:“研究生学术道德则是指研究生在从事学术科学工 作中必须遵守学术界所认可的道德、规范、法律等要求,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4]较为间接的方式:“学术不端 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科学共同体行 为规范。” [5]可见,虽对学术不端冠以有违“学术道德” 之名,却已将法律与软法作为遵守学术道德的基本规 范。在规制实践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并不单靠道 德去自发调整。 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第二次修订); 2004 年 教育部以部门规章颁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 术规范(试行)》; 2002 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学术 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软法规范;各个高校制定了一 系列的组织体规范,如《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 案》等。此外,中国科学院、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纷纷以规章或软法的形式提出治 理措施。为何道德问题治理却寄予非道德的法律和软法 规范?我们认为:一方面是由于道德规范基于调整方式 对现实学术问题“软” 塑造力缺陷所致;另一方面伴随 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建设不留下“学术不端” 治 理的空地。实践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多是通过较 为详尽的软法规范来实施的。“公共组织不经过立法程 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软法。” [6]软法与道德一样 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与道德规范不同的是软法具有直接 或间接的效力,基于软法的这种效力,将其与硬法的法 律效力统一概括为区别于道德性的软硬法的法律性。 有违学术道德行为作为与学术不端行为外延相 当的范畴已经名不副实,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产生道 德问题,具有道德性,需要道德教化;更能产生法 律问题,具有法律性,需要软硬法规制。
路径依赖启示:现实问题的有效化解都离不开 制度体系的前提。科学化的制度构建在当前表现为 要实现从有“法” 可依到“良法” 治理的转变。 构建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制度体系面临的 困境有: ①理论证明与现实规制的相互矛盾。在批 判学术不端一元道德性狭隘的同时不仅要追问,传 统在理论上证成学术不端的一元道德性,在实践中 又是如何倡导和实施学术道德自律和学术道德教化 的?反观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现状,存在对学术不 端行为的道德性论证和实践软法治理主导路径的矛 盾。 如 2012 年兰州大学颁布的《兰州大学研究生学 术道德规范(试行)》,虽名为学术道德,却采用了 软法规范的形态出现并进行治理,最终为治理不力 留下祸根。 ②道德规范与软硬法规范治理的路径分 割。“道德的普遍规律总是伴随着自律概念”;法律 属于“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7]”。
自此道德是自律的、法律是他律的被人们当作真理所 信仰,然而这实则是一个割裂的、片面的武断。 道德 因其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容信念的调整方式取得 了非强制性行为塑造的他律品格。 法律因“由外在立 法走向自我立法、由强制性走向正当性、由外在观点 走向内在观点” [8]取得了自律的品格。历来对研究生 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控采取的是自律的道德与他律的法 律(包括软法)的分割路径,将道德排除于规范体系 之外,在认定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的 规范体系时仅包含了硬法与软法的外延。
对研究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应实现理论 与实践的统一,道德与法律的协同,人学基础和法 律体系困境奠定了统一与协同治理的基础。
1.研究生的综合人学基础
任何对于主体行为的规制都建立在对于人学基 础的分析之上。研究生学术研究的“道德人” 人学 基础表现为在学术研究过程的规范自律性,要求研 究生自觉做出价值取舍而非完全处于监督和潜在的强 制。“有政治品格和道德操守的人,即使在外部监督相 对不足的情况下,也能慎独慎微、清廉自守。” [9]“法 律人” 的一般身份要求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首先要 遵守学术法律规范的底线,其次才是要求较高的道 德规范。这种假说仍然秉承了道德“自律性” 与法 律“他律性” 的分割认知。事实上,任何一种单一 的人学假设最终都会走向狭隘的深渊,人在现实性 上有多重人性取向,是一种综合。“如果自然法是与人的本质相符合的构成物,那么自然法论就不允许 以各个单一的人性为前提,而必须对人作整体性考 察。” ①研究生“法律人” 与“道德人” 的人性耦合 与综合构成了现代意义的治理理性,对构建治理研 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体系提出了挑战:单一的 硬法软法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进路将无能为力,必须 构建“双笼关虎” 的制度模式方能取得实效。
2.法律体系的困境
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但理性不等同于国家。 我国法律体系构建在“国家中心主义” 论断之上, 形成规范出自国家唯一通道的形式主义,实践中因 法律体系并不能和公平正义画上等号导致国家中心 主义的理性受到质疑。社会并不缺少具有正当性基 础却非出自于国家的规范,软法规范构成了当前对 研究生进行学术不端治理的主体规范就是例证,却 也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实效。一方面,法律、软法 合法化不再是形式的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化, 康德将法律合法化解释为合道德性的合法化②。另一 方面,道德规范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具有客观的 规范和教化作用,道德规范因此走入了规范体系的 外延。“‘规范体系’ 的概念可以弥补法律体系的局 限性,它是一个新的结构体系。” [10]规范体系包含了 硬法、软法与民间法相结合的宽泛外延(见表 1)
1.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基本法的缺失
在我国并没有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单行法律规 范,对其法律治理规范附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并通过 教育部、科技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或软法规范及各 个高校、学术研究单位较为具体的组织体规范来实 施。 200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以十分有限的条款做出对研究生学位 论文的纲领性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至于学位 论文的答辩条件和撰写要求则没有提及,而是通过 授权高校制定较为详尽的软法来规制。 2009 年颁布 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 通知》软法规范也存在诸多问题:位阶低,不能适 应 日 益 复 杂 严 峻 的 高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治 理 的需要;规制对象狭隘,虽名为规制高校教学科研 人员,实际上重在以高校教师为规制对象,缺少规 制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针对性条款;关键内容缺 失,在通知中列举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形态,但是在 处理程序、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内容刚性规定欠缺。
2.高校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软法规范的滥觞
当前高校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软法规范总 体呈现出不统一、不专业、针对性不强的缺点:一是 高校往往出台综合性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软法,如 2009 年 8 月《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主要针对治理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二 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形态、认定、申述、 处罚等规定有较大差异。如关于“一稿多投” 是否属 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③。尤其是未经充分调研与有效 协商而采取“命令—服从” 的传统治理模式,及与行 为不相匹配的过轻或是过重的处罚结果,都将会产生 难以有效遏制不端行为发生或与学校产生对抗的不良 后果。相同的行为因各个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条件与处罚结果的规定不同,产生了是否构成不端行 为及处罚结果的差异,导致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治理 的各自为政,有违平等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3.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软化与形式化
传统观念认为,由于调整方式和调整效果的原 因,不承认学术道德规范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规范作用,道德规范被排除于规范体系之外,仅认为其具有学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化功能。 学术道德自身的软塑造力和高校对研究生学术 道德教育价值认识的不足导致研究生学术道德教化 效果的软化。基于学术道德的生成特点、作用机理 和完善路径,学术道德规范相比学术软硬法规范对 行为的拘束力明显弱化。学术领域中的道德规范兼 具自律与他律的双重品格,但总体上学术道德的自 律性远超出他律性,这本质上是由其实施方式所决定 的。长期以来,在重专业、轻德育的研究生教育背景 下,很多高校重视对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培养、学术成 果的要求,而忽视了对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教化。“我国 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普遍存在着非体系化、非连续性、 非规范化等诸多缺陷。” [11] 即使有碎片化的诸如入学 教育中的学术道德教育也大多流于形式,致使研究生 缺乏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危害的基本认识。
4.高校功利主义的培养制度自身存在的价值缺陷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多数高校在研究生 培养方案中提出了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要求,但却 存在较为功利化的倾向。以各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为例:一是培养方案未经与学生充分协商,多数由 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单方制定,致使研究 生产生“被立法” 的主观抗拒。二是培养方案对研 究生提出了研究成果的要求,但是却将成果单一化、 狭隘地理解为科研论文。成果实则包含了学术论文、 案例整理、研究项目、调研报告、科研成果奖、应 用型对策建议等在内的多元形态。三是培养方案中 对研究生科研论文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如江苏某高 校法学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中明确写明“本学科申 请博士学位前至少要发表 3 篇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 的本专业学术论文(CSSCI)。” 各种所谓的奖励和 评选办法也如法炮制。“据叶继红调查,当问及学校 把发表论文作为毕业、评优的标准是否合理时,有 56.6%的本科生、 68.7%的硕士生和 54.7%的博士生 给予了否定回答。”[12]要求过高的资格论文相互攀比 且逐年提高,使多数研究生难以达到、苦不堪言。 四、构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规范体系的进路 建立一个体系完整、位阶有序、协调统一和功 能齐备的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体系应沿 循规范制定与完善的两维向度。
1.制定规制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法或统 一软法规范
基于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共性强,应在上 位法规制下由教育部出台统一规制研究生学术不端行 为的部门规章或软法规范,如《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 的认定及处理规定》。该规定既要考虑全面性和涵盖 性,又要体现对核心内容的刚性要求,才能发挥专门 法的基础性和统帅性作用。规定的篇目建议如表 2。
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列举必须全面,重点 是对于易发的诸如抄袭、未参与的署名、一稿多投、 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不正当交易问题做出针对性 规定。不宜采取兜底性表述以免引起适用的问题, 对于新形态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通过规范修改的方 式来适应。统一规范应做到精细化,对于不端行为 形态、构成要件和处理结果要有直接对应性,才可 解决高校差异化认定和处理所带来的不平等问题。 除在处理结果方面留有余地,不适宜给高校学术不 端行为的认定留有太多的裁量空间。建立学术不端 行为处理的正当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果的告知和送达、说明理 由、保障行为人受救济的权利等,才能实现既惩处 不端行为人,又保障其基本权利不受恣意侵害。建 立导师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连带责任制,导师 是研究生学术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在对研究生不端 行为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对其导师不光要有暂停招 生资格的措施,还要视研究生不端行为发生的情节、 事由和影响,建立包括取消导师资格、当年评优资 格等较为严厉的连带责任措施。
2.发挥学术道德规范的规范作用并实施道德教化
道德从起源之初就具有了规范的本性,在有关 道德本质的纷争中就有主体论与规范论之辩①。学术 道德规范对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作用通过“应当” 和“理由” 范式而展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 先是研究生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认知和认同,能识别 学术行为当为与不当为的界限,这要通过学术道德 规范的宣传来实现;其次是认可当为和不当为学术 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进而践行和防范,这要通过学 术道德规范的教化与内化来实现。
同时,研究生学术道德的宣传与教育也被认为 是解决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的固本之计。首先导师 要在研究生学术道德教化中起到主导作用。“研究生 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 究生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 ②应建立研究生与 导师学术不端的协同治理机制,发挥导师对研究生 言传身教的学术道德影响,建立导师对研究生学术 不端的连带责任制。其次高校要重视研究生德育, 改变“重学术”“轻德育” 的偏见。将学术不端教育 纳入研究生必修课程体系并切实执行。在高校针对 研究生开展的学术能力与学术方法讲座很多,而学 术道德方面的讲座并不常见。东南大学针对全校研 究生开展的人文素质教育系列讲座的做法值得借鉴 和推广③。再次要倡导学术道德自律。内化于心,才 能外化于行,通过价值辨析、情景感受等方法践行 学术道德精神的自我塑造,实现学术道德自律。
3.制定科学的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制度
“可以说,现有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术 道德的沦丧。” [13]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例,应着眼于以 研究生能力培养为核心,学术能力是研究生的基础能 力,但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同样不可 偏废。研究生扩招带来了研究生供需关系的变化,高层 次研究生面向企业、基层这些非研究性岗位的几率越来 越高。“中国人民大学在对硕士生就业情况进行分析时 发现,到高校或研究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毕业研究 生仅占 12%,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占 75%,继续深造 读博士的占 13%。” [14]研究生能力培养必须适应这种就 业方向的转变而做出调整。
科学的研究生培养方案首先要求高校出于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正当动机,而不是出于功利主义的 高校科研排名。在一些地方院校,为了追求以点带面 的社会影响力,惟科研排名是从。科学的培养方案应 设置适度的科研论文要求,过高或过低的科研论文要 求都无益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科研论文的要求 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综合定位是教学型、科研型或是教 学科研型以及研究生生源质量。各高校对于科学论文 要求的恣意不仅无益于提升培养质量,也侵害了研究 生的平等权利。要分类型(硕士、博士)、分科别(文 科、理工科)、分学校(双一流、部属院校或一般高 校)设置科学论文要求(论文级别、影响因子、数量) 的上线。如文科类博士生对“双一流” 高校设置不得 高于 3 篇、对部属院校设置不超出 2 篇、对其他高校 设置不超出 1 篇的 CSSCI 来源期刊的资格要求,切 实为研究生减负。
4.学术不端治理法律道德化与道德软法化的转 化协同
法律道德化与道德软法化的转化协同拓展了规 范体系整体作用发挥的路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意 义上的道德规范,严格意义上不存在法律规范的道 德化问题,其寓意在于强调法律(包括软法)在执 行与遵守过程中的道德化。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治理 应坚持“预防为主” 的人性化原则,着力于防范研 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 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人性化方法, 贯彻伦理道德要求。尤其是在运用规范处罚出现学 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强调正当 程序,实现治病救人,不使治理规则蜕变为冷冰的 枷锁。同时研究生应把遵守学术规范被动的他律化 为主动的自律,把学术法律义务转化为学术道德义 务,以学术道德义务对待学术法律义务。
学术道德规范的“软法化” 路径清晰并可行,实 质上就是学术道德规范转化为学术软法规范的过程。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生成于实践、形成于自发,与软 硬法“传送带” 的民主形成程序不同,并非可以主观 续造。因而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完善被认为是一个 伴随学术研究和管理科学化、观念转化的过程。目前 学界对于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完善的研究仅局限于完 善的方向与原则,并不能看见较为清晰可行的路径。 从规范伦理的研究视角,“官方”(包括政府和高校) 对民间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选择和认可的过程,既 代表着对学术道德规范科学性的肯定,也开辟了学术 道德规范调整作用增强的路径。学术道德规范转化为 软法规范的过程包括对学术道德规范的筛选,依据软 法的生成程序及与现有治理规范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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