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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双重困境与制度选择

来源:论文查重 时间:2019-07-27 10:25:38

当学术研究不再是一些人专属 的 生 活 学 习 兴 趣, 而 俨 然 成 为 如 马 克 斯· 韦 伯 ( Max Weber) 所说的一种“学术职业”时; 当科研成果不再只是人们思考、观察自然现象、社会问题的 偶然性所得,而与人们生活、社会发展密切关联时; 当科研的功能不唯是探索知识、追求真理, 而且勾 连 着 研 究 者 的 职 业 晋 升、个 人 获 益 和 自 我 满 足 时, 诚 实 ( integrity ) 与 责 任 ( accountablitiy) 便成为科学研究应有的伦理要求和基本准则。① 与之相对, 欺诈、造假等学术 不端行为②( 以下简称学术不端) 则成为人们厌恶、排拒和抵制的对象。然就像盗窃行为一样, 尽管学术不端为人们所不齿,在现实中却无法根除。这从近些年国际上发生著名的学术不端 案件即可得到印证。譬如曾轰动一时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却伯学术剽窃, 晚近的日 本理化学研究所( RIKEN) 发育生物学中心( CDB) 小保方晴子捏造与篡改实验数据, 德国肿瘤 专家 Friedhelm Hermann、Marion Brach 的学术造假, 以及韩国生物学家黄禹锡学术论文造假, 等等。这些案例的曝光及得到相应的惩处, 一方面说明学术不端是国际学术界的“公敌”, 而非某一国之“特产”; 另一方面也说明国际学术界对学术不端的认定和惩处已有一定之规, 并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反观当下中国,学术不端的情形不仅未能幸免, 而且有时还以某种炽热化方式展现出来。 如近年来发生的贺海波学术抄袭剽窃案、李连生学术造假案、许永刚博士论文抄袭剽窃案等 等。学术不端产生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不仅误导、欺骗公众的知识认知, 损毁公众对学术共 同体的信任; 而且当它以国家资金项目作为支撑时, 还会导致国家资源的无端浪费。为此, 包 括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等国家部门,以及诸多高校从学术规范教育、学术道德制度 建设、学术不端查处等诸多方面展开治理。不过, 就这些举措的实效性而言, 其与人们的预期 尚存一定距离。与此同时, 学界针对学术不端内涵、成因、危害及调查、惩处等层面进行了研 究,积累了一定的学术成果。应当说,已有的实践和研究是颇富积极意义的, 给我们后续探讨 带来诸多灵感和启示。但令人困惑的,并且也是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在现有学术不端治理尤 其是查处制度设置,以及与之有关的相当一部分研究当中,其究竟立基于何种逻辑前提? 从西 方国家的实践来看,其在学术不端论文查重查处上之所以取得良好效果,得益于制度背后所支撑的分权 式权力结构以及科学的学术不端判断标准。在我国,是否具备与之类似的条件? 如果没有,又 表征出何种状态? 此外,在进行制度设计中应关注和处置的核心问题为何? 正是由于这些问 题的悬置,使既有的探索如画脂镂冰,难免流于肤浅。而这催生了本文的写作动机, 亦是本文 尝试回答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之所在。
一、何谓学术不端?
在学术研究中,当围绕某一命题展开论证,通常要对构成命题的语词进行范畴和概念的厘 定,其意是要使论证形成共识性前提, 达至“意义与所指”的统一。折射在关涉学术不端问题 上亦莫能例外。从当下多数高校的制度规定以及一些学者的论述来看,所谓学术不端,是指科 研人员违反学术共同体在长期的学术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符合学术自身发展规律而制定的道德 规范,比如抄袭剽窃、伪造、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① 此定义存在三个明显的特质: 第一, 学术 不端侵害的客体是学术共同体业已形成并得到共同尊重和认可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行为人 对于学术不端的发生通常是明知的,因此在主观形态上表现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 各高校 制定的学术道德规范归属本校的规章制度范畴,这意味着当某一行为构成学术不端,事实上亦 违反了学校的相关纪律规定。另外,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对作品的抄袭剽窃等亦进行 了规定,所以一些学术不端还可能同时构成对其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侵犯。饶有趣味的 是,此规范性内涵,在具体实践中并未获得人们普遍性认同, 甚至形成“制度意义”与“实践认 知”背离的状态。究其原因,人们对学术不端的认知并不局限于规范的“意义波段”, 往往将其 与学术失范、科研伦理失范、学术腐败等语词互换使用。在此背景下, 欲准确理解学术不端的 内涵,首先有必要对这些与之相近的语词作必要阐释和辨异。
其一,学术失范。学术失范是相对学术规范而言,在一般意义上,既包括了在技术层面违反 或因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学术准则的行为,同时也涵盖了故意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依此逻辑展开,现有多数高校对学术不端的界定自然亦属学术失范范畴,但与学术失范显然是不 等置的,更恰切的说,学术不端只是学术失范的一个子集。举个例子,在实践中,人们通常会将伪 造文献、实验结果列为学术不端,而对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不准确,对实验结果的解释、判断 错误等通常不会归入其中。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后者即是符合学术规范,相反,仍属学术失范的 范畴。为简便起见,我们将后者称为技术性学术失范。其次,与学术不端可能产生违法问题不同 的是,现有的法律对技术性学术失范问题并不关及。概言之,在高校现有制度安排下,学术不端 虽被认为是学术失范范畴,但仅属其中部分类型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以学术失范来指称学术 不端忽视了学术失范的复杂性,存在恣意夸大学术不端范围之嫌。
其二,科研伦理失范。如果说学术失范侧重阐释学术行为和学术活动形式性问题的话, 那 么,它通常无关乎这些行为和活动内容的本身和价值取向。实质上,它涉及的是科研伦理面向, 在西方国家语境下,通常又被称为科技伦理(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① 囿于对科学研究 与社会发展两者关系的褊狭性理解, 国内有学者曾将它等同于学术道德规范或学术伦理等。② 近些年来,随着对科学研究意义、本质认识的加深,以及对西方国家关于科技伦理理论的了解,人 们逐步体悟到科研伦理所包含的特定内容。结合现有研究,科研伦理通常被理解为调整科研人 员与合作者、受试者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违反之, 就构成科研伦理失 范。例如为人们熟知的科研中对人身的伤害、生态危险、泄露个人或群体可识别的信息、侵犯隐 私权、利益分配不公就等现象即是典例。应注意的是,因这些现象同时亦为民法中的侵权法、合 同法等法律所规定,故而,科研伦理失范与侵权或违约等问题往往会一同呈现。
其三,学术腐败。从社会学角度观之,腐败通常意味着行为主体运用公共权力谋取非法利 益。在多数人直观性的认知中,腐败往往会与权力、金钱等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很少会将它与学 术研究挂钩。“因为一般人眼中的‘大学教授’,知书达理清高廉洁,其人格与操守应当成为整个 社会的楷模。”④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高校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化倾向,形成了“行政与 学术不分, 权力与学术相结合”⑤的结构化状态; 加之在学术评价上又采取指标化、计量化方式及 激励机制,一些科研人员为获取职称、职位、项目、奖励、荣誉等,不遗余力地诉诸各种资源、渠道、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