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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法理分析——以4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为例

来源:论文查重 时间:2019-12-10 16:23:19

摘要: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前要求博士生发表一定数量与刊物级别的资格论文,存在合法性、合理性与可 行性问题。我国国家学位制度的选择、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的突破以及基本权利冲突下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偏 重确立了大学自治的有限性,削弱了大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性,要求发表资格论文的规定没有现行 法律的明确依据;发表资格论文的难易程度与教育质量不成正比以及不公正的学术评价机制又致使其合理 性缺乏;博士生论文发表数量要求与期刊承载量之间的巨大矛盾、学术论文刊发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延期毕 业现象的泛滥,导致发表资格论文要求的可行性较低。因而当前我国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前要求发表资格论 文的规定要求过高而法理依据不足。
关键词:资格论文;博士学位授予;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 大会讲话中指出:新时代新形势,要深化教育体制 改革,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 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在 依法治教的背景之下,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已经过去了近四十年,不能适应新 时代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对其进行修订迫在眉睫。 在学位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比起诸如学位授权审 核制度之惑、学位授予权性质之争、大学学术自由 边界之辩,大学为博士学位授予自行增设一项前置 程序——要求发表一定数量、一定刊物等级的资格 论文这一问题引起的争议最大,急需学术界讨论和 解决。本文中的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以下简称 “资格论文”)特指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求博士生毕业 和获得博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的学术论文。
资格论文这一规定在大学惯行了几十年的制度, 尽管反对声不断,却愈演愈烈。从十几年前大学一般 要求发表1~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即有资格可 能获得学位,到近几年大学普遍要求发表2~3篇 CSSCI来源期刊论文才有资格可能获得博士学位。发表资格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前置程序制度涉及学生、 教师、大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四方主体,尽管学生、 教师群体反对强烈,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沉默中立 态度下,大学作为这一制度的获益者理所当然地大 力推行。直至今日为落实国家的依法治教要求,响 应习近平总书记摘掉唯论文帽子的号召,社会各界 就这一学位授予前置程序提出了发人深省的追问。 大学要求发表资格论文是否具有法理依据?围绕这 一问题,笔者将从大学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 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证分析。
一、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合法性
各大学通过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大学自 治,那么大学自治的法律来源是什么,大学自治是 不是无限制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任何一个推行 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 则。大学代表国家颁发学位同样也必须遵循合法性 原则,不仅应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还不得与法律 相抵触。而大学是否有权制定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发 表资格论文的校规,需要从大学自治理论以及法律规范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大学有限自治之探索
(1)从大学自治的根本目的来看,大学自治是 为了保障学术自由。过去由于政治体制、历史背景以 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大学受到思想的压迫和限 制较多,学术界压抑太久,因此学术自由被写入宪法, 进一步发展成大学自治。但是这种对自由、自治的推 崇也容易陷入一个误区,仿佛大学就是一个法外之地, 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没有边界。为了厘清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的理论核心,需从教育的本源出发。人自生 命诞生之初并不完整,所谓人格都是通过后天长期历练 累积、环境影响、教育习得。教育者和教育环境对人格 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如果教育者与环境不自由,将 难以实现受教育者的自我探索。因此,自我实现成为 了自由教育环境的导向,也就成为了教育的目的。
无论是人的个性发展还是人的自我实现最终都要以人 为本,尊重人的发展规律。而大学自治产生于学术自 由的诉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侵害,确保学 术自由的完整。既然大学自治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国家 干预学术自由,那么是否意味着大学完全拒绝国家权 力的介入,排斥法律保留原则,或者说大学可以成为 法律上的真空地带不受法律约束?事实上是不可能 的,任何自治以及权利享有都不是绝对的,所有的自 由都是具有边界的。没有边界的自由往往是不能实现 的,是空享的自由。尽管学校的大部分事务应当实现 自治,但是不可否认部分事项的法律保留仍具有重要 意义。尤其是涉及受教育者的核心权利,大学自治应当 止步于此,还权于法律,不忘以人为本的教育初心。
(2)从大学学位制度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目前 是典型的国家学位制度。鸦片战争之后,西方牧师在 建立教会大学的过程中引人了大学学位制度,直至民 国政府时期,教育部颁布《大学令》,标志着中国现 代大学学位制度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后,受到苏联 的影响,我国学位制度不断改进完善,最终形成了国 家学位制度。相较于传统的西方大学学位制度,国家 学位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大学并不当然具有独立 颁发学位的权力,而是代表国家颁发学位,学位授予 单位由公权力介入进行审核,大学运行资金绝大部分 来自于政府划拨。而西方大学自行颁发学位,仅代表学校自身,学位授予单位由第三方组织进行审核。
我国由公权力介入、政府教育部门审核的学位 授予权本身就表明了大学的有限自治。又由于我国 大学是代表国家颁发学位,学位证书上需要有国家 的签章才具有法律效力,颁发学位的目的是为国家 和社会培养人才,因此不能与西方大学学位制度完 全追求学校荣誉相提并论。而且,西方私立大学运 行资金绝大部分自行筹措,西方公立大学运行资金 受到政府部门部分资助后需要完成一定的政府指标 即可,例如招收一定比例的指定地区学生。我国大 学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形 式来加强对大学学校事务的管控,因此大学自治难 以完全落实,受到来自法律的制约,大学自治不受 法律保留原则约束的理论壁垒已被突破。
(3)从特别权力关系来看,传统的特别权力关 系被突破,大学自治受到法律的规制。传统的特别 权力关系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于一定范围内对 于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相对人负有高度 服从义务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务员与国家、军人与 军队、学生与学校、罪犯与监狱等。在传统特别权 力关系下,学校对学生处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 分,受处分人不得提起诉讼。近年来,传统的特别 权力关系受到挑战而转变成特别的法律关系。“从台 湾地区大法官解释第380号、第382号、第563号、 第684号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即使 不属于退学或此类处分也可以提起救济等,综上大 法官解释可以认为突破了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的藩 篱。”[5】当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时,法院 不得以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为由拒绝裁判。
(4)从宪法基本权利来看,大学自主制定校规, 规定博士学位授予要发表资格论文的要求可能引起 大学学术自由与公民受教育权的冲突。学术自由与 受教育权都属于宪法的基本权利,共属同一个权利 位阶。但任何基本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以牺牲公 民的受教育权来换取大学自治,从而提升学术自由, 这样的做法是违背了宪法精神的。一味地强调大学 学术自由,忽视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不能被接受的。 “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 教育权分为三个阶段的子权利及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以及学习成功权。”[6】大学制定关于博士学位授 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校规,直接影响博士学位的授予, 而学位授予又关乎受教育者的学习成功权的实现与 否。因此,大学根据学术自由自主制定学位授予学 术标准的学术权力在面对学生的受教育基本权利 时,必然受到限制,以防其侵害学生的学习成功权。
2.法律规范依据之追溯
所有权力正当性都来自宪法的授予,所有公民 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障。大学权利的宪法来源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个条款即第十九条、第 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正是在这三个条款背后 隐含着大学学位授予权的授权。除了宪法上的依据 还需要寻求法律法规的依据。
大学自治权利直接源自于《教育法》和《高等 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 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 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大学的自治性主要体 现在“自主”两字,但在规定中又暗含了预设性前提, 那就是依法合规,大学自治的底线不可以突破法律的 规定。由于大学章程的制定权是由法律授权享有,因 此,大学只能在上位法授权范围内对大学事务管理进 行细化、具体化,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大学学位授予权具有教育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双 重属性,故而大学在制定涉及学位授予的条款时, 需要注意区分大学学位授予的具体行为类型。对于 学术评价权,公权力无权干涉;对于学术标准制定 权,必须有法可依,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了申请授予学位的标准:“公民通过接受高等 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 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国 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学 术标准,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因为学位条 例中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 所以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在第十三条将证明学术 水平和能力的载体固定下来,博士学位论文是证明博士生学术水平的凭证。因此,大学只能在法律设 定的学位授予学术标准之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防自行增设的学术标准增加了学生获得学位的义 务负担。
二、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合理性也是教育 法治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大学自治行为的内容要 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1.资格论文要求的合理性之判别
以最早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40 所院校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调查这些学校法学博士 学位授予资格论文的具体要求,以期归纳总结博士学 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合理与否。预设定论文发表数 量、刊物等级、第一作者(简称“一作”)的最高分 值分别是10分,总分值为30分。40所院校中要求 论文发表数量最高的是4篇,因此1篇的分值则按 2.5分计。而对于不同等级期刊的论文评价方式,以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来源期刊 等级为评价中心,期刊等级大致为CSSCI(法学)、 CSSCI、全国中文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 “CSCD”)、科技核心,本文中分别赋值10、8、6、5、 4分。40所院校中要求学生一作最高的是3篇,按10 分计,故而1篇分值为3.3分。具体情况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大学对论文篇数要 求超过2篇,半数以上学校以CSSCI来源期刊等级作 为资格论文考核的中心评价因子,40所大学博士生发 表资格论文要求差距巨大,表1中排名第一的、发表 资格论文难度最高的东南大学分值25.5分与排名末尾 的、发表资格论文难度最低的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 学分值9分之间相差16.5分,仅差距分值16.5分都远 远高于表l后30所院校的,说明部分院校制定关于博 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的要求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通过对比各院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 难易程度排行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18年公布的第四轮法学学科评估结果④,法学博士 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排名倒数的5所院校分别是中国海洋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 法大学、中山大学,但这4所学校在2018年的法学学 科评估结果分别为B+、A、A、B+,表现十分突出。 从表1与评估结果的比对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法学博 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高低与学校法学学科实 力的强弱、教育质量好坏并不必然存在直接联系。从 理性的角度来看,法学学科评估结果应当与法学博士 生发表资格论文难易程度成正相关性,而目前部分院 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难度畸高,与其大学排 名、学位含金量不成正比,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
2.资格论文评价机制的合理性之剖析
资格论文的学术评价机制存在不合理性理由有 四:其一,大学是评价博士生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 术水平的唯一主体。迫于大学科研压力以及借助第 三方评价等原因,大学将自身最重要的自治权利 ——学术评价权转交给第三方,实属推卸大学学术 监督之责。狄骥国家教育理论也认为:“国家有权也 有必要要求学校的管理者和施教者在道德保障之外 还应具有专业的从事教学以及科研的能力,这些能 力条件可以由全部都是大学教授组成的审查委员会 进行认可。”其二,我国现有的学术期刊评审机制 不完善,双向匿名评审尚未完全建立,这不利于博 士生发表论文。第三方学术评价配套监管机制不完 善,容易市场化,导致权力寻租,滋生学术腐败现 象。其三,以期刊等级和论文数量作为考核博士学 位授予的学术要求的主要指标,无法真实地反映博 士生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因 为期刊等级的划分也掺杂着太多其他因素,不是仅仅以论文的学术水平作为衡量标准,还包括论文的 影响因子、论文的引用率、论文的下载率等。其四, 对比西方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评价机制,西方博士 学位学术评价始终以学位论文为核心。即使以美 国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大学学位授予标准中规定了发 表资格论文的要求,但是与我国大学发表资格论文 的规定存在重大区别。西方大学不以论文数量、期 刊等级来衡量博士生的学术水平,设立发表资格论 文的根本立意在于证明博士生具有独立创造、独立 研究的能力,而且资格论文只需公开发表即可,公 开范围不限于自行印刷、参加会议、发表于期刊。 因此资格论文的学术评价机制不合理之处直接影响 受教育者的权利,最后又决定着受教育者的命运。
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可行性
可行性不等同于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更加注重 现实的可操作性,是保证制度生命力的关键要素之 一。大学规定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是否可取, 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的可行性是判断的重要参照物。
1.博士生论文发表数量与期刊承载量之矛盾
根据我国教育部公布的2017年度在校博士生人 数高达361997名之多。关于博士生论文发表数量 与期刊承载量之间的矛盾,用一个假设性的计算方法 就可以粗略得出发表资格论文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不 具有可行性。假设要求每名博士生至少发表2篇资格 论文,博士生学制是4年,每年毕业人数约90499 名,那么平均每年博士生一共需要发表1 80998篇论 文。CSSCI(2017—2018)来源期刊目录显示,各个学科共有553种期刊被收录,553种期刊中绝大多数 是双月刊甚至是季刊,仅有极小部分为月刊。随机抽 取10种刊物,就2017年度不同月份刊载的论文篇数 进行统计,获得每本期刊每期刊登论文平均数约等于 14篇。那么553种CSSCI来源期刊每年总刊文数为 46452篇(553x6x 14)。每年毕业的博士生要发表的论 文篇数180998篇是CSSCI来源期刊总刊文篇数46452 篇的近4倍,目前CSSCI来源期刊难以满足博士生发 表资格论文的需求,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的缺口巨大。
在模拟计算过程中,预设的条件是所有CSSCI 来源期刊100%发表博士生的论文。然而更为残酷的 是,在论文发表过程中,竞争者不仅有博士生,还 包含在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公职人员、 部分社会人士,这进一步压缩了博士生发表资格论 文的空间。据粗略统计,全国人文社科研究人员对 CSSCI来源期刊的需求量在六七十万篇,从期刊的 角度来看,学术界现在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人们日益增 长的C刊需求与C刊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111。实践中,还有部分CSSCI来源期刊对在校博士生发表资 格论文“友好程度”不高,甚至在期刊征稿启事中 明确表示不接收博士生论文投稿,致使博士生发表 资格论文的可行性再次大打折扣。
据此,以21种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于2018 年度刊登的论文为例,表2中统计了以下几个关键 性的数据。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对博士生以第一 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的接收程度总体不高,虽然一些 综合类期刊,包括学报也会刊登法学类的文章,但 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依然是主要的发表平台。对 博士生群体最为“友好”的期刊《政治与法律》《行 政法学研究》博士生一作占比最高也不过20%左右。 《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则是完全排斥博士生 身份的论文刊发。博士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刊登论文 的占比低于10%的刊物达到2/3,均对博士生的稿件 不甚“友好”,投稿成功率极低,而在职博士生的一 作论文刊发率更是低迷。由此可知目前国内大学对 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的可行性不容乐观。
2.博士生延期毕业反噬社会之恶果
博士生延期毕业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法 学专业为例,法学博士每级延期毕业人数均为预计 毕业人数的2/3①。我国博士生延期毕业率自2002 年起始终在60%上下徘徊,最高可达64.81%,博士 生延期毕业情况不容乐观。
此外,延期率过高也有可能促发一系列不良的 后果,诸如期刊腐败、学术剽窃、论文买卖、论文 灌水、博士生群体抑郁率高、因毕业无望引发的博 士生自杀等社会问题。2017年《求索》杂志社原主 编乌东峰利用主编、编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 收取“版面费”的名义收受贿赂高达上千万元,最 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还有34岁的武汉大 学博士生杨志高读博5年仍未毕业,因论文未能如 期发表在家中自杀身亡[141。据调查研究表明,博士 研究生抑郁状况和毕业要求之间存在关联性,毕业 要求的压力是致使研究生抑郁的重要因素。发表 资格论文成为压在学生心头的大石,导致博士生群 体抑郁风险增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悲剧。
另外,买卖论文已经成了一条庞大的地下产业 链。据学者调查得知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与发表 资格论文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且将 发表资格论文与博士学位进行挂钩,增加了受教 育者的学术负担。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越 来越多由资格论文引发的学位纠纷案件产生。
2019年3月20日,上海大学2014级的博士研究 生柴丽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柴丽杰一直没能获得博士学位,原因在于按照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的培养方案,他未能在核心期刊 上发表足够数量的学术论文[17]。另外,在两会期间 全国政协委员傅道彬提案:“严格限制博士学位授 予随意设置附加条件,切实减轻广大博士生的额 外负担,让学术回归学术。”至此,越来越多的 社会人士开始呼吁,反对大学随意设置发表资格 论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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